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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米乐yy体育官网:公诉-公诉是啥意思-律师费和自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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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乐yy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5-09-29 01:23:5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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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核检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核检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核检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包括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那么,您知道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啥不一样的区别吗?公诉是啥意思?公诉如果请律师费用又是多少呢?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提起公诉?接下来,庭立方小编将在本专题为您介绍关于公诉方面的法律知识。

  检察院起诉,是指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对犯罪有诉追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侦查所搜集的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正常的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结束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认为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因此,检察院起诉是表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对嫌疑犯进行审判,认定有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嫌疑犯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收费一般是双方协商的,如果没给可优先考虑换个律师或者调整律师费。如果给了只能希望律协给协调一下,毕竟政府指导价不是法定的,其实是双方协商。

  4、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检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质非常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算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一定要具有以下条件:

  1.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嫌疑犯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嫌疑犯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2)确定嫌疑犯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嫌疑犯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情况等。

  (3)确定对嫌疑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嫌疑犯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嫌疑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少数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嫌疑犯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嫌疑犯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嫌疑犯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李颜曦,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安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研究组成员。 执业以来,李颜曦律师参与办理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辩护案件近百起,获得多个取保候审、轻罪或罪轻,从轻减轻处罚案例,涵盖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等类型,获得当事人及家属一致好评!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国家心理咨询师,湛江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毕业后在广州先供职于国有企业后当专职律师,于2015年回家乡湛江创办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带领的团队有一位法学博士和多名外聘专家,采用团队化、标准化、流程化、项目化、精细化办案模式,遇疑难案件请专家讨论。 推崇科技驱动法律,购买ICOURT的阿尔法系统和证据智能系统,提高效率之余,充分的发挥裁判文书公开的效能,为法官提供类案参考。 带领团队参加了庭立方全部培训课程和ICOURT的全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至2021年7月,获不捕及取保候审28件;不予起诉12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缓刑11件;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24件。2020年度有三件案件入选湛江市律师行业2020年度优秀刑辩十大案例

  魏军,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20年的法律学习和工作经历。办理了许多受中央、省、市关注的大要案件,审理的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得到国家证监会肯定,并被评为“全省十大典型案例”。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魏军律师勤于思考研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省法学会重点课题,撰写的多篇文章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发表,或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获奖,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调研人才”,入选“全省法院专业调研人才库”;热情参加庭审改革,因工作突出,被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有关规程的起草工作。   魏军律师始终坚信,刑事办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辩护律师,都应当考虑政治、政策、规则、证据等各种各样的因素,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执业以来,深谙刑事诉讼程序,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同时,魏军律师参与庭立方“怎么样才能做好医药行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庭审发问技能”等课程,在律师学员中广受好评。

  周洪律师,广东潮汕人,毕业于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律所刑委会副主任、刑事法律部专职刑辩律师。 现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卫视法治频道《举案说法》、《法治时空》栏目担任栏目特邀嘉宾律师,曾作为律师代表参加首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获得“优秀选手”称号。